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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4月2日进公司几经签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在2007年12月底签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目前我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已从2月15日起休病假至今3个月余仍因病不能上班(我的病是轻度椎间盘突出症上海大医院诊断无须开刀,做理疗牵引等,目前我发生的医疗费公司予以报销90%,我已很少就诊主要在家恢复),现公司提出跟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经济补偿(我于本月向前推12个月的包含年终奖的平均工资为4200元,公司给我这样计算:4200*2(2个月的经济补偿)+7200(我目前月工资总额2400元公司不按规定予以打折并给到我8月中旬的规定医疗期至,这样总共15600元.现我紧急咨询陶琳律师(请一定回复!万分感谢!):1,与我休完规定医疗期相比对我个人来讲哪个合算? 2,我不想再持续治疗所以想签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怕经济吃亏又怕有关签的内容对自己不利,所以请教律师相关注意事项?比如:我的补偿金是否为2个月? 如果我休完规定医疗期后公司解除合同我该得到何补偿? 大概有多少?等等. 给您添麻烦了

其他 2009-05-22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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