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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企业为有限公司,占30%股份的股东为法人,70%股份的股东,请问如果破产后债务怎么分配?如资不抵债法人应承担哪些责任?谢谢!

破产清算 2011-10-18 2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实际上可以总结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新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是指维持破产程序的必要成本及费用,如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工作报酬、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费用。共益债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因民事竺为而使破产财产承担的债务,如管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的对价,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发生的赔偿。 2.担保物权 新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3.劳动债权 此处劳动债权只是一个概括性词汇,如果严格按照新破产法来看,使用劳动债权这种提法并不严谨,但是为了方便交流表达,此处还是使用这一词汇较好。 作为第三优先顺序的劳动债权实际上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收债权 即所欠税款。事实上,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收债权属同一顺位,此处也是为了方便交流表达才使用这一概括性词汇。 5.普通债权(珠海星辰清算网)
  • 你好,法人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在其相应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优惠代理。
  • 按约定的比例或股权、出资比例承担。
  • 你好,依据《破产法》规定,首先清偿清算费用,然后工资社保等,再次是税务,最后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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