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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上所述,那只能是属于我父亲和其妻子的共同房产了。但现在我方有实际困难:我二哥属于低收入人群,并独立抚养儿子(孩子未满16岁),一直居住在此房产内,也没有其它房产。我方能否提出此房产由我方购买,并向我继母支付她份额部分的金额,而不是由她持有此房产?我看过继承法中的相关条文,有实际困难的一方可以提出,法律也会支持!实情是否这样呢?法官一般会怎样判决?如果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此方案,那我方需要提供哪些有利的证据来支持此方案?谢谢了!

离婚 2011-10-17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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