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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山东省威海农村人(父亲现在87岁,母亲已去逝,86岁)有2个儿子,3个女儿,大儿已结婚,父母在村里给建了4间房子,房证写的是大哥的名字。3个女儿也已结婚,没有分到父母任何财产。小哥因身体有残疾,属五保户(今年63岁,有残疾证)和父母住在一起,母亲去逝后,由父亲和姊妹照顾,09年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由其他子女轮流照顾,申请村委让小哥到养老院去,村委让我父亲把他和母亲的房产交给村委,才批准我们的申请,当时我们查询了有政策: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发《2006》146号的有关规定: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所以父亲没同意,理由是这房产是我父母的,不是小哥的,即使是小哥的按以上有关规定,村委也应按法律去做。这样村委就没有批准我们的请求,后来父亲被逼无奈,只好口头同意把房产交给村委并把房产证交给了村委,这样村委才批准申请,办理了其他有关申请后才把小哥送到了养老院去。请问村委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不合法,我们怎样做才能把父母的房产要回?谢谢!

其他 2011-10-17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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