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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合同上规定公司每个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我10月14日提出离职,15日却没有发给我9月份的工资,我又以无故拖欠工资为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人事经理的回答是,不是无理由拖欠,理由是我在发工资日期之前提出离职,公司要在我离职当日一并结算清楚,他还说公司有权利这样做,虽然不合理但绝对不违法,请问应该怎样解决,因为我在发工资日期之前提出离职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吗?

其他 2011-10-18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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