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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7月入职,一直任职会计工作;2018年12月26日,公司无故让我交出所有财务资料,在京山派出所调解下,我办理了移交手续;(附件:法人授权书,及派出所调解资料1-12页;)公司将我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全部搬走;2019年1月7日:公司发出“放假通知”从2019年1月14至5月30日;只按2018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经查实,放假期间,公司运作一切正常,每期税务申报正常申报;让本公司会计人员放假;将会计工作外包给出去,变相辞退员工。附件3:放假通知,税务局系统资料可查询申报情况。2019年5月31日,放假回来上班,不安排工作,继续将会计工作外包;周末放假期间,公司撒掉办公室空调及所有办公设备;故意破坏办公环境;且将办公室内几个房门全部锁死,造成空气不流通,导致本人身体不适2019年6月1日口头通知降薪;2019年7月8日;再次收到公司“放假通知”,从2019年7月8至10月19日;只按2018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以上情况我要怎样处理?

其他 2019-07-18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准备资料,申请劳动仲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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