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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小小的美容院上班。店里就我和老板娘两个人,说好是一个月休四天节假日当月补休一天。我5月20号上班到6月25号,5月份上班12天没有休息,老板娘说是没做够一个月可以休息但是工资是上几天斑算几天的工资。6月份有个端午节,没得补休,老板娘说劳动节和国庆节才算节假日才有补休。我差不多是6月中旬辞工了,本来是说好没人手叫我做到月底让我走,本来我6月24号排休的因为老板娘有事,她休息了叫我6月25号再休。25号刚好是我6月份休息的第四天,她晚上发微信跟我说“你明天开始不用过来上班了。”还截了个图,是客人跟她聊天的记录,客人跟她说我给她做背部按的她脖子疼。然后老板娘叫我第二天回去对手工,我5月份一天都没有休息过上班12天,6月份我算上25号上班是25天,她扣掉我休的四天算我上班21天。后来跟她吵了一架,最后她说算我休3天一共上班24天。到了昨天也就是15号叫她发工资,她各种理由说我工作没做好所以她只算我21天的工资。作为老板她这样是对的吗?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19-07-16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向劳动监察对待反应实际情况
  • 你好,这个一般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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