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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96年去外地打工,一年后不再与家人联系,2000年母亲为了我的学费能完全由我母亲单位承担而到法院起诉,经过半年时间。法院按缺席判决父母离婚,我的监护权归我母亲,在我成长过程中始终没有见过父亲,父亲从来没有承担父亲的责任。2016年,我父亲出现,对二十多年的失职没有一点愧疚,反而找一些丧失人性的理由来推脱责任。这样无耻的人我不想与他存在父子关系。我知道法律规定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从来没有抚养过我,我也没有义务赡养他,我想从法律上断绝与他的父子关系,请问怎样做才能生效?

其他 2019-07-17 16: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 你好,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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