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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领班职位,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综合工作津贴,组成,我加班了公司只给我计算基本工资的加班费,而综合工作津贴未计算,请问合法吗?

其他 2020-01-14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应当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以及缴纳保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以及绩效奖金、法定补贴等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则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必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法院申请诉讼。
  • 一般是按底薪来算 底薪(基本工资)/21.75(一个月21.75天上班时间)/8小时(每天8小时)=每小时工钱乘以加班小时(平日加班是乘1.5倍,周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
    比如上海1480元的底薪;1480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8.50574712元一小时。
    平日加班是乘1.5倍;8.50574712乘以1.5=12.7586207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周末加班是乘2倍;8.50574712乘以2=17.0114942元加班一个小时该得的费用
    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8,50574712乘以3=25.5172414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1480元/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算合法。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您好,那这综合和工资津贴包括什么呢?如果不包括加班的话,那自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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