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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是工伤,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其他 2019-07-27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一,工伤需要向人力资源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派工单、工资发放清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资料往来交接记录等;工伤认定下来后,再申请工伤鉴定申请,需要提供病例证明等。第二,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照原标准享受,计件.提成效益工资制的,以停工前6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原待遇。第三,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为了工作进入场地、准备工具、清理、安全贮存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门口保安下班要关门,有人出来阻拦不让保安关门的过程中,殴打至保安受伤或死亡的。 4、患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上下班途中: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 (3)仅限于以下几种事故受到的伤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9、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0、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 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您好,工伤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期间,受伤职工一般享有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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