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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2011届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后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但是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有一个入职申请表。试用期未满,我自动提出离职,写了离职申请,公司也同意了。因为在工作期间,我有销售业绩,应该得到相应的提成。由于余款未收回,只得在等余款收回后拿提成。离开公司之后一个月,余款收回,公司确未按照当初约定的提成给我,我给经理打电话过去询问,她说当初是她粗心没有看到,其实公司还要扣部分提成!我现在不奢求公司能够给我补偿,我只是不希望有更多的人像我这样,都要好好学习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鉴于公司领导的那种态度,我很气愤!想让他们不要再欺负我们应届毕业生了! 他们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组织与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展示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礼仪、摄影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做的却是帮医生护士代写代发表职称论文的事情,常常都是以医疗杂志社的名义,他们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我也是觉得这样的方式不好才给公司提出离职的。。。) 希望您能告诉我该怎么做,谢谢您了!!!

其他 2011-10-21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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