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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工资有先后顺序吗

其他 2019-08-07 19: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财产保全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 你好,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 你好,问题模糊,需要详细描述。
  • 你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 你好,需要详细描述所咨询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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