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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6月流产,后申请生育津贴,日前津贴已到,但人力资源部告之因本人休了流产假,未扣工资,所以津贴不能发放给个人,而是发放到部门,给部门当经费,请问合法吗?

其他 2017-03-31 14: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法。
  • 一般来说,生育期间的工资是高于生育津贴的。
    生育津贴的月度标准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核定的,也就是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那么生育津贴的月标准就是多少。
    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很多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不是按照全额工资基数缴交的,缴费基数里通常是不包含福利、奖金等金额的,甚至有的公司只按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社保,二是社保缴费工资是基于上一年度的工资进行当年度工资核算的,很多公司每年都有调薪,今年工资自然高于往年。
    所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低于工资的。
  •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需要连续缴满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是不予享受的。
    符合生育津贴条件的员工需要在产假结束之后将相应的资料(小孩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等)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负责向社保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审核通过之后再予以发放。如果个人不提交申请,也是不予发放的。
  •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员工流产假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以上是女职工流产假工资的规定
  • 你好,不合法的。
  • 不合法的。
  • 你好,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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