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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人一起为他人担保借款15万元,因为以前我也曾经为这人保担过贷款他都按时还款。但最后这一次他的贷款种类改变未告诉我,他跟银行签借款合同是两年期,在这两年间他可以一年一还,但我们的担保却可以任借款人用两年,当时银行信贷员和他本人都没告诉我们贷种的改变,也没能看到他们的主合同,由于我眼睛老花,没带眼镜,担保合同没看内容就稀里糊涂的签字了,同时合同签字几个月后我已经退休了,还符合担保的条件吗?这样的条款合法吗?到现在借款人还不起贷款,银行把我们告上了法院,我和另一个担保人是承担同样的担保责任吗?彧是哪个经济基础好承担责任就多大呢?

其他 2019-08-10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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