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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四上学期安排在校学生参与“卓越工程师计划”,即大四上学期在校期间派到企业做实习生,已签署三方协议实习期至2019年12月8日,现用人单位私下签署实习协议至2019年5月1日,请问哪个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实习生可否12月8日离职。另外实习期间工资1500元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9-08-15 0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以用人单位协议为准的
  • 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 首先,尚未毕业的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一般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关于实习生补贴,主要看您跟用人单位之间如何约定,你可以主张比照全日制用工处理,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最终需以你们的合同约定为准。最后,实习生补贴是可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所以,最终须看协议对补贴是如何约定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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