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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结束两个月实习期后转正的头一个月,公司收取了我3000元的培训押金,该条款包含在劳务合同当中。就职八个月之后选择离职,但公司方面却不与退换。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追回有哪些途径?

仲裁 2019-08-15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专项培训实践中是以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为准的,如果没有,一般不认可该数额;
    2、有了培训还要有约定“服务期”,只有服务期没满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3、违约金是递减计算的,而且总额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
    4、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习期的有关合同规定可以参照签署关于正式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如果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应当使用其他的法律法规。
  • 建议你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发放押金
  • 你好:请律师当面咨询,看证据了
    【追问】请问都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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