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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集团公司的员工,于1997年在深圳入司,后由于集团公司扩张,我于2004年调至集团公司下属另一家公司(广州)继续为集团公司工作(社保一直在深圳公司交),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广州公司由于需要搬迁,要和我终止合同,请问:广州公司该如果赔偿我?谢谢!

其他 2011-10-21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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