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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购买的房管所的房改房,现在面临棚户区改造拆迁,此房是96年参加的房改,建筑面积38.64平米,2011年6月第一次上市交易重新测绘后,房改办书面通知变更产权证,面积变更后49.18平米,2015年7月第二次上市交易后由我们购买,产权证面积和平面分房图都没变动:套内建议面积35.05平米,共有分摊面积14.13平米。2019年该房准备拆迁,与上述房改同一家的测绘公司经过测绘,此房的套内面积变为34.7平米,共有分摊面积变为10.53平米,总建筑面积由产权证上的49.18变成了45.23平米,主要是分摊面积缩水了近4平米。找测绘公司询问,得知是此房的平面分户图上出现了变化,此房的权属单位房管所,在二、三层的楼梯间增加了公租户,从而拉低了公摊面积。经过与测绘公司和拆迁项目组的理论,答应最终可以依产权证上的49.18平米,但涉及封闭阳台加算一半面积的2.15平米不再享受。他们坚持新的测绘成果,认为45.23+2.15平米,不足49.18平米补足到49.18平米已经是对我的照顾,但我认为产权证的面积也是当初你们同一家测绘公司出具的报告而变更的,平面分户图上也没有列出住户,为什么要拆迁了,才又重新增加了住户,这些所谓住户早在房改时就已占用了楼梯间,为什么房改时不将他们列入进来,在产权证的平面分户图上标注。我个人主张的此房的拆迁面积为产权证上的49.18平米+封闭阳台加算的2.15平米,计51.33平米。请给予指教。

拆迁补偿 2019-08-20 0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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