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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6个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基数是以本人假期工资为基数还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实际情况:本人假期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是怎么决定的,有谁决定。非常感谢

其他 2019-08-27 1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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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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