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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公司取得由国家税务分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4%税率,税额约2.1万),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现税局认定属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想了解的是这样的行为需承担哪些相关法律责任(所有国家行政机关)?

刑事辩护 2009-05-26 0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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