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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请问如果企业没有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否依此法规要求企业赔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其他 2011-10-24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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