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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没有明确安置位置也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这样的协议能做拆迁补偿协议公证来约束其补充详细吗?

拆迁补偿 2020-07-23 13: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格局有关法律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办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您好,建议找律师维权处理,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追问】本案所涉项目系典型的公共利益项目,所征收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涉案土地存在“未批先征”结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客观上存在上述程序不当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但是基于合同双方自愿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效力不宜轻易否定。通常导致协议无效的事由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涉案协议系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所形成,且该协议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后,国土资源部在2017年9月26日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涉案协议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仅不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故对于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 你好,你描述的情况按以往案例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
    【追问】本案所涉项目系典型的公共利益项目,所征收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涉案土地存在“未批先征”结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客观上存在上述程序不当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但是基于合同双方自愿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效力不宜轻易否定。通常导致协议无效的事由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涉案协议系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所形成,且该协议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后,国土资源部在2017年9月26日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涉案协议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仅不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故对于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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