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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本人是重庆的三级工伤职工,部分依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请问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否应该等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我的工资是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季度奖,年终奖超产奖中夜班误餐费技术津贴年功工资伙食补助住房补助交通补贴医疗补助保健费烤火费高温补贴)组成的,这些都应该算吗?我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是6400,可社保局给我核定的缴费工资只有3450(社保局说他们是依据公司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的,不会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公司解释说缴费工资是依据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工资来定的,跟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但不存在瞒报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办?差额部分是不是应该由公司补上?麻烦老师结合法律条文给我回复,跪谢!

其他 2011-10-26 22: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计算工资标准以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若单位参保工资标准不足,所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的应由单位补足。
  • 不应该按缴费工资计算。估计您的案件是单位为您投保工伤保险没够,因此您可以找单位支付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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