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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太太横穿公路,闯上我车子的左侧尾部至腿部骨折,左脚大拇指虎口开裂。入院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垫付,现在又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和保险公司,赔偿她近5万元赔偿。对方年龄在65岁,还要赔偿误工费近6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她的这些要求我觉得不合理。

其他 2019-07-31 0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一种情况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部分进行计算。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来源和数额。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
  •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域不同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  这种概念的内涵,将死亡赔偿金限定在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内。最早体现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四条“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第(一)项:“收入损失,死亡补偿费以死者劳动所得月工资赔偿二十年。计算公式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龄+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赔偿标准的计算办法,简单明了的说明了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够创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给近亲属减少的财产损失。从国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就是受害人亲属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与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区别和计算依据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第31条规定各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给付。  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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