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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亲不给孩子上户

离婚 2019-10-21 15:5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据您所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一般可到法院起诉解决该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你好,关于户口事宜建议户籍管理部门,各地对户口政策有所差别。
  • 您好,具体上户口的流程可以到当地户籍部门咨询
  • 你好,建议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 你好,建议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如果一方不履行关于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利进行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是符合规定的:
      1、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而生育的;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向新生儿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具体的征收标准,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你好,关于户籍问题,具体可以询问公安户籍部门。
  • 关于户口的有关规定,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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