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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的,A是个偶尔走南闯北的商人A和B是农村办喜酒,八几年在一起,后很快就经商开店了,后在00年领取的结婚证,期间A出轨,长期和一女子保持关系,且男方很多人都清楚,现在A已经死亡4年了,无任何遗产留下,还留了债务,都是B在还,前年才得知A给小三买了房子,而且名字是小三的,B不知道小三具体信息,而且由于财务一直由A掌握,B连A有什么银行都不知道,唯一知道的几个查询后都说是00年左右开的户,但是A一直经商,不可能在00才有银行,而且银行几乎没有进出,现在B想知道有什么法子可以查询,最好可以找到银行清单,可以找到买房证据

离婚 2019-10-28 05: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处理,有可能可以有查到证据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 丈夫继承房子后,可以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如果丈夫是通过法定继承得到的房子,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上妻子的名字都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如果丈夫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子,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只要丈夫同意,就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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