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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五月份在医院检查出胆脂瘤并做了切除手术,其中包括鼓室成型,后经医嘱出院,并按要求定期复查,医生告知恢复很好,总是很好,后来复查出现耳朵疼痛、不定期流脓现象,医院还说没有炎症,等待慢慢恢复。后去权威医院检查发现术后耳朵鼓膜破裂,出现中耳炎症,可能半年后还要做鼓膜恢复手术,请问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医院的责任?怎样得到合理的赔偿?求律师帮忙,谢谢

其他 2019-10-12 1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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