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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擅自建设厂房一座,对该村有管辖权的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强制拆除通知书(处罚相对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其后组织人员对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现在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为被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决定书。请问:镇政府以原告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无权就本决定书向法院主张权利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能否成立?

离婚 2011-10-28 11: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诉讼事项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如有需要请来电详谈。
  • 你好,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的。
  • 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这个强制拆除的通知书处罚的相对人错误,该公司可请求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违法。
  • 如果诉讼的标的是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决定书,那么,只有以法定代表人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该公司针对自有厂房被拆迁导致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即为厂房被拆除的行政行为,此时,作为厂房的所有人,该公司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具体诉讼事宜,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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