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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商场卖服装的。进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为1年。2009年5月12日到期,公司在4月10日时候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因为我在商场的专柜要坼除了)。这样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嘛?具体劳动法那一条规定了? 谢谢各位律师了!

其他 2009-06-02 14: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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