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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2月,我司与供应商签订100万产品合同,预付款30%,实际付款58万(没有确定总金额),并注明实际用量按实际数量为准,写明交货期待通知,需提前15天通知我司供应商,后因我司客户原因未能提货,合同有效期2017年5月,请问我司现在还能索要部分货款吗?

其他 2019-10-09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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