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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调至同一公司下的另一个子公司说是帮忙,也没说什么时候可以回原来公司,原公司是质量助理工程师,现在干的完全是检验员的工作。可以拒绝去帮忙或者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吗?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9-10-09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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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 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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