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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深圳的老板,深圳的营业执照,当是厂房设在中山,老板突然中山全部东西搬走,没通知中山的员工,不想跟着老板去,那么员工有赔偿吗

改制重组 2016-11-17 23: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员工讨薪需要收集的资料:(一)收集劳动所在单位信息:老板姓名、年龄、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所有你能拿到、取得的证据,可以是手机照像、复印等方式。
      备注:老板是否法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只要老板雇农民工做事),均不影响农民工的讨薪行为。
      (二)收集在单位劳动的信息:劳动合同、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单位人员联系表、门卡、工作服、劳动过程中的照片、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是银行代发,可以向开户行请求打印对账单并要求加盖银行印章)、单位内部与员工签订的工资提成方式、业绩表、工资条、领款(领料)单、2个以上工友书面证明(同时要留下工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你能收集到能证明你在本单位上班的所有信息,采取照像、复印等方式均可。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如果市内搬迁的,员工不去没有补偿;市外搬迁的可以不去有补偿。
  • 如果市内搬迁的,员工不去没有补偿;市外搬迁的可以不去有补偿。
  • 公司若搬迁到深圳以外,你不去,有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若在深圳之内搬迁,你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
  • 有经济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有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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