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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我试用期提前三个工作日辞职,在职期间并没有犯错,但是公司有安排我出去培训,我自己垫付了培训费用三百元以及交通费用。公司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认为我离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里扣了2000元押金,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9-10-20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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