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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出了车祸公司有没有基本工资待遇

其他 2019-10-25 1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待遇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和公司无关,应当是正常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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