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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个房子现在出租给别人,合同签订了三年,目前房子租了他一年,我于三个月前已通知承租人我要卖房,无法继续租给他。他说要和我谈下赔偿的事情,我也答应了,合同上并没有约定我违约需要赔偿他多少钱,约定了如果我想提前收回房屋,需提前30天通知他。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住满二年需赔偿我5000元,按照双方公平的原则,我口头同意赔偿他5000元。可是现在过了一个多月,承租人反悔了,说需要赔偿他5000元,还要额外购买他的床和冰箱10000元。那两样东西已经非常破旧,根本不值钱,而且我不想购买。而且他的房租交到这个月底,没有继续缴纳的意思,因为由于双方之前谈的很不愉快,他曾发短信我不会继续缴纳房租,也不会搬离。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需提前10天缴纳房租,超过缴纳时间5日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是否他不及时缴纳房租,我们的合同我就可以单方面解除了。

其他 2019-10-29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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