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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我在广州白云区租房子,租了半年的,合同到期了,然后我这边找房东退押金,房东说要扣我800押金,总共是要退1600的,我是十月一号就微信跟他说退房了,他一直没回我,然后到了十月3号打电话跟他说我房子已经弄好了,卫生也弄好了,房东说等十月三号晚上给我退,然后今天是十月五号了,又催了一遍房东,房东说要扣我八百的押金,我的租赁合同还在,我可以去举报他嘛

其他 2019-11-08 08: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可以协商解决。
  • 分情况:
    1、租房时签了合同,并针对押金部分做了说明。如果房东不退押金,可以拿合同咨询律师起诉至法院。
    2、协商解决。当沟通无效后可以寻找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机构协助解决。
    针对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违法暴力等手段进行索要。否则不但要不回押金,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相应处罚。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1、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是否可以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要看租赁合同对此有无明确约定; 2、一般情况下,条件成就下解除合同,无需再承担违约金;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您好,您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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