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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合并导致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原工作地点(北京)与新工作地点(合并后的公司总部)距离1000公里以上。公司提出由于合并行为导致员工需到总部工作,如不能同意前往总部工作将执行待岗处理,即到手工资不足两千元。如果我现在怀孕了,且和公司商谈无法前往总部工作,公司认为我的工作状态不饱和,要求按照一定程度降低我的薪酬,而本人可以正常工作,自认为工作饱和度与原来区别不大,只是无法前往距离家庭1000公里以外的地点工作。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会得到支持?

其他 2019-11-12 17: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公司向市外搬迁、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有其他法定过错,可在被迫辞职情况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 您好,不合理法,可以向公司申请进行赔偿
  • 如果无法协商,人社局投诉解决
  •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人社局投诉解决
  • 产生劳动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 变更工作地点属于更改合同,公司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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