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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房客签订了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客未按2年期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第二年房租费,且后续是在多次出函催讨后3个多月才支付近半年房租,目前在近期房屋有效使用期内搬离了,现要求我们退还之前的1万押金,根据合同约定房客已严重违约在先,我司是否可以不予退还押金,作为违约金。多谢

其他 2019-11-18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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