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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 2010年 10月 21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由于儿子刚满一岁,哺乳期间,因此,原告由母亲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孩子生活费,但离异后男方急于自己成家,有较高收入的他,每月5000多元,不愿主动支付抚养费,多次与原告生母发生争吵,并说转业后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现在孩子二岁,原告生母由于离异后精神受到很大创伤,身体薄弱,患有极度平血,经常头昏、四肢无力。再加上,自身收入每月仅仅只有600多元,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 费用非常困难,实在是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由男方抚养。请问法院会判吗?

离婚 2011-10-20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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