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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财产分割于2011年6月27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将孩子判随我一道生活,由他每月付生活费250元,将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屋内所有家具家电判归我所有,由我付15万房屋折价款给他。他于2011年8月17日向当地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当法院还没处理的时候,2011年9月10日,他私自趁我上班之际请开锁匠开锁进屋将我的所有家用电器全部搬走了,他2008年就搬出我的住房在外和其姘妇租房居住了。他现在我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了吗?他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1-11-04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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