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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商业房屋要出租,担心租赁期间动迁与租户产生纠纷。请问如何签订合同才能避免纠纷呢?另外搬迁费是怎么计算的。

其他 2019-12-25 13: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合同中写清楚动迁给谁。
  •   房屋租赁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该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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