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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由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子。房屋是父亲的名字。婚后名字改为夫妻双方。或男方。若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房屋财产吗?

其他 2020-02-05 23: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是石家庄杨律师!根据你介绍情况8昂,婚后男方父母房子赠与夫妻双方并办理过户的,离婚时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情况有变化可以联系杨律师咨询。
  • 若改为夫妻双方,女方有权分割房屋财产,若改为男方单独所有,可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单独的赠与。详询请来电。
  • 婚后改为夫妻双方名字的,女方就有权分割
  •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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