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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律师: 九四售后公房,产权登记人是我父亲,当时的同住人有母亲和我。父亲已于97年去世,母亲还在。父母有三个子女。现在要处理该房产,除了继承的份额,还能有作为同住人的共有财产部分的份额吗? 因为公证处说只能按继承办理,也就是说按遗产分配,我只能得1/8。 有没有办法能确定我作为同住人部分的份额。 请各位律师能在百忙中给我指点迷津。

其他 2011-11-08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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