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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好!请教律师先生,房开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就交房,购房人拒绝接房,已拖延四年多,该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哪一方承担?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19-12-25 12: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因房开自身原因导致不符合交房条件,买受人拒绝收房,在未收房之前物业费由房开承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尚未售出或者未交给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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