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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于2006年12月9日上午因糖尿病被送往被告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当天诊断为2型糖尿病,血糖得到控制。当天晚上因腹痛转到胃肠外科治疗,诊断为:腹痛待查,局限性腹膜炎。但是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由于胃肠外科医生的玩忽职守,疏忽了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者这一事实,每天给患者注射10% 葡萄糖500毫升和20%脂肪乳250毫升,大量使用葡萄糖却忘记了随时监测血糖,导致患者于12月13日血糖升高发生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昏迷时血糖大于38.86mmoI/L,正常人为6- 7mmoI/L,血钾7.06mmoI/L,钠160.1mmoI/L 氯 135.9mmoI/L。各项检测说明患者情况十分严重,救治希望渺茫。教授会诊后下达了病危通知,5天后去世。 事故发生后,经吉林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与王xx之死亡有因果关系。现已立案,院方提出重新做鉴定,已于12月28日由中级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现在等待下次4月15 日开庭。我不知道下一步会怎样,法院会依据百分之多少的责任来判定医院的责任?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08-04-07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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