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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8年9月因单位转让切自己有7个月身孕,因此像原单位领导申请离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单位领导不同意,称产后让我继续回来上班,不用办理离职,已和接手的老板沟通好了,保险由新公司继续为我缴纳,当时行动不便,公司离家较远,因此9月低就未在去上班,回老家待产,12月中旬孩子出生,2019年5月与现在公司联系生育津贴及报销事项,一直无人回应,期间多次联系,8月公司终于有人给我进行了申报,现在生育津贴已经申报通过了,大概2万多,但是公司说他们给我从2018年9月-2019年12月期间缴纳的保险共计2万多,扣除后还需要在补交公司600元,这个合理吗?该怎么办?

其他 2020-01-07 20: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产生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 原则上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向社保局投诉举报
  • 不合法,可以整理证据,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记录等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合理的,是可以这样的
  • 你好,建议人社局投诉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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