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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纠纷案,项目经理以实际施工人起将发包方立为被告,我们承包方积极参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法院判决项目经理主体不适格,要求发包方把工程款给付我方,项目经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现在项目经理又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把我们承包方列成了被告。将发包方列为第三人。请问这种案子属于一事不二审原则吗?

诉讼 2020-01-14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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