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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职一个月后,单位组织去深圳参加培训(上岗前培训,因为还在试用期及岗位学习期),去前签定了一个培训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条例也提出有此附件。约定服务1年,否则有赔款。 2、工作一个半月后(未过实习期),我觉得此工作不符合以后发展,故提出离职。公司同意离职,并在钉钉上审批了同意离职。当时沟通离职时公司并没有提出培训协议约定违约要扣除的事情,而且已审批同意我离职。因为这样我才做了离职。现在要发工资时,公司突然跟我讲违约的事情,要求我赔款并扣除上月工资。不知是否合理? 3、劳动法条例,只有专项培训可以签订培训协议。且公司有义务进行员工上岗前及技能培训。不知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专项培训。 4、培训内容为,餐饮行业基本岗位操作训练。

其他 2020-01-18 14: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看看具体情况才能判断
  • 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当然,现在许多公司会利用协议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员工履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即在被辞退时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损失。但因为双方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在先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因此应该是在劳动关系范围内考虑违约情况,所以员工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 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 按公司意见 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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