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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休息了五天,对方是全责,单位应该付这五天的工资吗?

其他 2020-05-21 0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你同事在此次交通中不负主要责任,则你同事所受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你同事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你同事可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上班途中遭受对方全责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负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伤害赔偿之后,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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