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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与姐姐共同出资修建了100平方米的房子,房子是修给父母居住的,同时得到政府以父母的户头补助的危房补助款11000元,房子以父母的户头修建的。在2009年我和姐姐发生矛盾后,父母通过村委会以协议明确房子归我,归还给姐姐出资建房的钱,土地分一份给姐姐,剩下的土地与财产归我。父母由我赡养。我一直也没有办理财产转移与房子过户的手续。后来父母反目,母亲以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划分土地与房产,要求我与姐姐一人一半。父母由我与姐姐共同赡养。并且事隔两年。请问母亲的要求是否合理?姐姐对父母是否还有赡养权与财产的继承权?

其他 2011-11-09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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